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五年制初中起点大专的四、五年级、三年制高中起点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和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学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如遇资金变化,以上位文件为准。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优先分配各系部的建档立卡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助学金标准为最高档。剩余的名额结合系部、年级、专业实际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形成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
第五条 学校实施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各系部采用家访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精准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申请学生情况,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础上,认真评审,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系部将公示后的结果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定,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领导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十一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奖学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按规范的评审程序转给其他困难学生)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各班级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及发放办法》(校发〔2023〕47 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