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捐助、个人资助等其它资助方式的多形式全方位的综合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校内资助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发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校内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决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程序:系部经办申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按照学校审批管理办法履行支付程序。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联合培养本科生中的学习刻苦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参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基础,评定对象为学校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依据《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原则上每年申请办理一次;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可即时申请,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自强自立、奋发向上且家庭经济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在学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的对象为本人或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学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定条件和办法依据《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办法按《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完成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转付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资金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同时接受学校纪检监督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对受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生活铺张浪费等有悖资助条件的行为,取消其享受各类资助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除需全额补交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系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自立自强的良好品质;同时大力开展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合幼办〔2013〕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