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联合培养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学校助学金的条件:
(一)表现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按时缴纳所在学年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申请助学金或学费减免可以优先考虑:
1、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家庭因遇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死亡、车祸、恶性疾病等),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条件: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或亡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即时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条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学生本人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对象,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
(一)屡次或严重违反校纪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
(二)在生活上有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三)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却拒不参加的学生。
第三章 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的比例、金额和发放
第七条学校助学金资助总名额按学生总数的2%确定,资助金额1000元/学年。
第八条特殊困难补助即时申请,按实际申请学生数为准,视情况给与500-10000元的补助,学校批准后一次性发放。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因家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酌情给予500-1000元补助。
(二)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给予1000元补助。
(三)父母亡故的,给予2000元补助。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酌情给予1000-5000 元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学生自付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常见的疾病、意外补助标准如下:
1.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终末期肾病、白血病、严重脑损伤、血液病、脑血管意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手术的,最高给予5000元补助;
2.患有良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精神病等疾病,或遭遇严重烧伤、严重烫伤等意外伤害的,最高给2000元补助;
3.患有气胸、骨折、结石等疾病且需手术、住院的,或患有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疾病的,或患有重度心理疾病的,最高给予1000元补助。
(五)学生本人亡故,视其家庭经济情况,酌情向其家属发放慰问金和丧葬费补助。慰问金最高标准原则上按在校就读期间学费、住宿费的总额计算;丧葬费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10000元。
(六)每名学生原则上同一学期内不可就同一原因重复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除学生亡故外,每名学生原则上同一学年内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九条学费减免按上级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实行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四章 申请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报。符合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学生助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系部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系部审核。系部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系部拟获助人选。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的报送材料进行复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四)确定人选。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全校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或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或家长)要提供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证明(说明)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核查后签署个人意见,上交系部,系部通过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于事件涉及学生隐私,原则上不对外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做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第十五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金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获得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或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学校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合幼办〔2013〕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