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2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校认定为贫困的具有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条件:
(一)表现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按时缴纳所在学年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
(三)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申请助学金或学费减免可以优先考虑:
1、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家庭因遇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死亡、车祸、恶性疾病等),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助学金、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
(一)屡次或严重违反校纪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
(二)在生活上有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三)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却拒不参加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本人为孤儿,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六条 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即时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学校助学金、减免学费及特殊困难补助的比例、金额和发放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按学生总数的2%确定总名额,资助金额1000元/学年。
第八条 学费减免按上级文件精神办理;特殊困难补助即时申请,按校内学生数的2‰确定名额,补助金额从1000元档开始,每增加1000元为提高一档,通常不超过3000元档,学校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及特殊困难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四章 申请学校助学金、减免学费及特殊困难补助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一条 各班级资助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要有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贫困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的日常消费状况,将初审结果在班级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系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复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系部审核通过的材料做出复审。复审时主要关注:
(一)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的规定;
(三)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不通过的,要及时将有关愿意反馈到系、部和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复审通过的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拟定资助意见,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获得学校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或家长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申请学费减免或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或家长)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核查后签署个人意见,上交系部,系部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拿出补助初步意见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于事件涉及学生隐私,原则上不对外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十六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金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得学校助学金、学费减免或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学校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5日
发布于:2020-04-09 14: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