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制定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与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与标准
(一)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指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五年制大专一、二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为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新疆班学生以及户籍为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等12个县农村户籍的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人数按五年制大专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减去上述12个农村户籍学生所剩学生人数的15%确定(尾数采用四舍五入取整)。
(三)学校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时,将参照以下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认定时需提交市、县级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第二条 国家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原则与标准
(一)中职阶段免学费对象是指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五年制大专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城市家庭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的人数按五年制大专一、二、三年级在校城市户籍学生总人数的10%确定(尾数采用四舍五入取整)。
(二)注意区分县镇非农与城市户口。我省的6个县级市(界首、明光、天长、桐城、宁国、巢湖)视同县镇,16个地级市中合肥、淮北、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等8市(通称老八市)的市辖区及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例如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的非农户口视为城市而不属县镇;亳州、阜阳、宿州、六安、滁州、宣城、池州、黄山等8市(原地改市,通称新八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市辖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视为县镇非农户口。例如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的非农户口即为城市户籍,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的非农户口即视为县镇非农户口。
(三)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合肥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城市困难家庭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将严格按上级资助部门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即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合理配置,要有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由系部承担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各系部推荐上报的受资助名单,提出拟确认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和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学校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认定办法,审批确认学校资助对象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其基本程序为: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系部组织认定评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上报。
第五条 具体过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评议认定小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等12个县农村户籍的学生递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在申请国家免学费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的学生递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城市户籍学生递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受助对象建议名单,并将名单上报系部进行审核。
(三)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上报的资助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资助中心认真审核系部上报的资助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审批认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对象名单。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经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确认后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布置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认定工作,在学期工作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需加强对各系部、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定期核查各班级学生的人数,对于因各种原因辍学、休学、转学的受助学生,及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发其资助资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班主任每学期要定期对受助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九条 学校设立资助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合理利用资助资金,刻苦学习,报效祖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
发布于:2020-04-09 14: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