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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9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各层次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本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教务处提交延期报到纸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进行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可以在短期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资格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登记表》,按照教育部规定认真填写核对网上注册信息,其中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生源地等内容以高(中)考时所填的信息为准,学校以此建立新生档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缴费手续后,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学校教务处依据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规定学制为三年,通过中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规定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满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学业。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的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通过中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七年,其中包含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创业休学者,其修业年限可分别再延长三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三类。各专业课程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以百分制计分的,60分为及格。对于不宜量化的考试(考查),采用五级制记分,一般以“优”、“良”、“中等” “及格”和“不及格”记。学科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小论文、测验、笔记抽查、实验/实践和期中考核等)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按100分制评分。原则上A类课程(纯理论课)成绩各部分的比例应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30%—40%之间,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60%—70%之间;B类课程(理论+实践课程)成绩各部分的比例应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50%—60%之间,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40%—50%之间。

    (二)C类课程(纯实践课程)单独评定成绩。实践教学环节在1周以上,考核要在实践教学环节的期间内进行,按五级计分制评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作业、设计、论文等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勤情况、学习态度、实习记录、记录等综合评定;实践教学环节在1周以下(含1周),不单独考核,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

    (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与考试文件重复,简单些)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必修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比例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50%—60%之间,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在40%—50%之间。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室认定,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教师据此考核其成绩。

第十五条  教师可根据第十三条要求、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根据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情况,酌情计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本人应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或辅导员、任课教师确认理由正当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最后报教务处备案。如因病要求缓考的须附上县级及其以上的医院证明并交学校医务室复核。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部发给课程缓考申请表,学生应在课程开考前向教务处、课程所在系部和任课教师递交缓考申请表。

    (三)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四)学生参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情况评定和记载。

第十七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参加学年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 课程的补考分为学年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学年补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一学年开学前一周进行;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前进行。

    补考成绩按照以下方式记录:

    学年补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备注栏加注“补”字;毕业前补考成绩记录时应该在备注栏加注“毕补”字。补考成绩不再计算平时成绩,只计算卷面成绩。

    毕业前补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毕业前补考不能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参加学年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毕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按照要求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成绩记录时应该在备注栏加注“重修”字。

第二十一条  成绩复评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册》一式三份并签名后,教师、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保存一份,并按时将成绩上传到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学生成绩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定申请成绩复评:

    (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表》,交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在系部接到申请后,指定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成绩复评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并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漏登、计分发生差错或评分不当,考核成绩复评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连同原试卷、原评卷教师的解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对原成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成绩须及时报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部存档。

    (四)课程所在系部应将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每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各系组织教研室对评卷进行复查或试卷质量分析,教务处应对成绩复评结果进行抽查。对原评卷有误的教师和复评时不负责任的系部,教务处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学生如果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视其对成绩表示认同,课程所在系部不再受理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章 学籍预警与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 

    (一)学籍预警的形式为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年。一学年两个学期补考后成绩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本学年课程的三分之一,给予试读处理,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年后补考成绩不及格的门数累计仍达该学年课程的三分之一,作留级处理;

    (二)一学年两个学期补考后成绩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本学年课程的二分之一,作留级处理;

    (三)一学年两个学期补考后成绩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本学年课程的三分之二,作退学处理;

    (四)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分2个学期上的课程,取两学期的平均成绩;

    2、只上一学期的课程,成绩以该学期的期末总评成绩计算;

    3、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以补考成绩中的最高成绩来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可申请转专业:

    (一)个人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获得相关专业地市级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门奖励证书、省级报刊发表的作品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学科总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居前5%;

    (五)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也可转专业;

    (六)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体艺类专业与非体艺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四)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五)以分类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第一年招生专业不准转专业;

(七)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专业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考虑到学校教学资源和专业发展的实际,各系部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入学人数的5%以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具体如下:

    (一)转专业学生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在系部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系部集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三)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四)转专业资格审查流程。

    1.系部负责对申请转入本系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各系部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根据学生的志愿确定转入各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3.接到学校转专业通知后,各系部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到相关系部,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的,应当补修。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分类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九)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程序

    (一)由其它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在接到拟转出院校的来函后,如教室、宿舍等条件许可,在征得拟转入系部和分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要求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持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有关材料来我校接受审核;经拟转入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在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负责将转学的有关手续提交学生及家长。跨省转学者,需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应具备本人的以下所有材料:

    1.转学申请;

    2.当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新生简明录取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单;

    4.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5.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6.本人其它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未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专业、原系部的教学活动。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应征入伍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

    (五)因学生创业。

    (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系部认为学生应休学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经审核准予休学的,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不允许休学一学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否则,所获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创业休学,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最长三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室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部审定,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系部应对其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公共体育课未达标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留察期未予解除的。

第四十八条  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办理离校手续。有关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因成绩不合格予以结业的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出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书面申请,并附剩余学习年限内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延长学习时间的有关手续。

    (二)结业学生可以回校按照学校规定和专业要求继续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一般需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按免听方式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或重修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缴纳重修费用。在剩余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仍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给予结业的,留察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并且所有课程考核及格,学生本人可以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获准后,并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随当届毕业生一同毕业。未予批准解除留察期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当届仍按结业处理。学生可以在随后第二年的5月份,携带结业后的操行证明,向原所在系部提出一次书面申请,经调查证明其结业后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截至第二年5月底不提出申请的,或结业后被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肄业、结业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下达复查决定。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应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否则,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起实行,期限为3年。

 

 

                                 2017年2月24日


发布于:2020-04-09 14: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