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建设文明校园、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通知下达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学籍管理部门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传销,从事非法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校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盗、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盗窃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人以上合伙作案者,加重处分;合伙作案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打架中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对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威吓、侮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十三)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惯赌者或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总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在校期间,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代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六)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观看、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各种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暴恐视频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淫秽印刷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或影像、聚众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涂写勾画淫秽语句、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传播(包括网上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作(包括下载、复制、录制等)、贩卖或隐匿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不假外宿及不遵守宿舍相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根据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每天不能按要求正常指纹打卡者,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个别不能正常指纹打卡的同学,应及时和值班老师联系做相应处理。
(四)毁坏机器者,按原价赔偿,并按照损坏公物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由此而引起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吸烟、酗酒造成的其他后果,由其本人负责。禁止在校园里饲养猫、狗等影响公共卫生,存在造成人身伤害隐患的宠物,对于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和散播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恶意攻击、窃取或破坏信息资源、故意散播病毒,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涂改伪造成绩单。
(2)伪造教师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或威吓教职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演出等活动而影响在校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严重的。
(三)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犯同类错误的。
(四)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内再有其他违纪的,或受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有其他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因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在处分期内不能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讨论提交书面处分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学生处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发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部讨论提交书面处分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议,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办公室发文,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系部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经校领导同意,可直接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到系部。
(四)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交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见附件1),同时附相关材料:学生本人的书面陈述,材料齐全报送至学生处。
(五)学生考试违纪由考试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系部配合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并向考试主管部门上交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材料。由考试主管部门提交学生作弊情况报告(见附件2),同时附相关材料:考场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以及处理建议,材料齐全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处理建议,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学生处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直接发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办公室发文。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一)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一般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二)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
(三)涉及违法犯罪和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处理。
(四)涉及学籍管理、考试违纪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组织考试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系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在学校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及时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学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系部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是指受处分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首先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部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的解除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学校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发满6个月,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发满12个月,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出相关意见后将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上报到系部。
(二)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系部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学生处审定,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系部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学生处审议,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办公室发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比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及以下如不作特别说明的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校内文件相关条款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违纪处分报告
附件2:学生作弊情况报告
2017年8月3日
附件1:
学生违纪处分报告
一、违纪学生基本情况
系部: 年级: 班级:
姓名: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码: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XX系 (部)
(盖章)
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学生作弊情况报告
在 学年第 学期 考试中,学校共
有 名同学在考试中作弊。
作弊同学的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见下表:
系部 | 班级 | 学号 | 姓名 | 身份 证号 | 科目 | 作弊 方式 | 处分 类型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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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盖章)
XXX年XX月XX日
发布于:2020-04-09 14: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