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学校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四)可以作出维持原决定、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五)对申诉处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其职责是:
接受学生的申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初步审核、上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结论告知申诉人或原决定做出部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申诉处理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决定书复印件。书面申诉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部、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告知申诉学生开会时间,并提醒学生做好参会申诉准备;召开会议时,依次听取学生及处理意见下达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申诉事项进行评议,并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度同时作废,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7月25日
发布于:2020-04-09 14: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