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含自主招生等)招收的,具有我校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 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工作本身的育人功能,积极以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毕业生的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合理的进行推荐,对贫困生就业进行重点帮扶,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前系主任、分管副主任(副书记),外语系主任、分管副主任(副书记),艺术系主任、分管副主任(副书记),基础部主任、分管副书记,校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为成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校就业指导中心、学前系、外语系、艺术系、基础部就业工作人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确定全校就业工作的具体原则和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将毕业生就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场地设备和就业网站建设等落实到位。
3、负责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关系,协调解决开拓就业市场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就业指导中心,全面组织落实学校的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指导各系部开展就业指导、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统计上报。
4、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制定和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5、负责全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
6、拓宽就业渠道,组织举办供需见面会。
7、负责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
8、组织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创新创业、就业指导)课程,编写教材及相关就业宣传材料。
9、统筹管理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制定顶岗实习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系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部门,成立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该系主任担任,并确定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落实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并落实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2、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生源信息统计。
3、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4、负责本系部毕业生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5、组织本系部毕业生准备就业相关材料参加供需见面会。
6、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情况上报,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
7、组织落实本系部学生完成教师资格证申请的各项工作。
8、具体实施毕业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
9、配合学校完成就业评估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包括毕业生生源统计和毕业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政策宣传、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组织就业洽谈会、毕业生推荐、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和上报就业方案、组织毕业生离校和派遣调整、跟踪调查等阶段。
第十一条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复印件、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就业证明函等。毕业生就业后需将就业证明材料于毕业当年六月中旬前送至毕业生所在系审核备案,毕业当年9月将就业证明材料(其中就业协议书的白联)整理完毕交就业指导中心归档。
第四章 毕业派遣
第十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也称派遣证)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及管理,学校打印发放,一式一份,分蓝色,白色上下两联,白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毕业生持蓝联在限定的期限内到指定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注明的毕业生被派遣去向)报到。毕业生报到后,接收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
第十三条 毕业生被派遣的去向通常为生源地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其中,师范类毕业生被派遣的去向通常是生源地的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被派遣的去向通常是生源地的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生源地为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毕业生生源地统计时,因毕业生自己填错或弄虚作假而导致无法报到或落户的,由毕业生自己负责。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本人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立即向相关部门查询原因。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派遣效力”的就业协议书,并于当年六月中旬前上报所在系部备案者,其被派遣的去向可以为其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派遣效力”的就业协议书是指:
(一)所签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有自主用人权。
(二)所签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虽无自主用人权,但其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往往是其所在地的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派遣;结业生自荐或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当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确需修改派遣去向(简称“改派”)的,可以携带毕业证、身份证、《报到证》原件(按户口所在地派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按就业所在地派遣的,还需提供“有派遣效力”的就业协议书),自行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区一楼)办理。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安徽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学生就业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据此列入就业方案。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安徽省教育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为加强协议书管理,学校对协议书编号统一登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原则上不得解约,如遇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解约,应在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的前提下,提交书面材料,经毕业生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交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毕业生如不慎将协议书遗失,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遗失补办就业协议书的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书记签字)同意及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复印、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的,该就业协议书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核实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在校就业指导中心或系办理用人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经过审核后方可向毕业生公布。校就业指导中心有责任通过及时有效的途径,向各系及全校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校级就业洽谈会与专场就业洽谈会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大型就业洽谈活动由校就业指导中心主办,专场就业洽谈会由各系自行组织,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洽谈活动,毕业生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讲究诚信;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七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旨在加强学校与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学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由校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各系具体实施。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设计调查问卷、制订实施方案、汇总各系调查结果并形成调查报告;各系负责具体开展本系各专业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问卷的派发、回收及统计,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并按照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要求完成走访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召开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座谈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一年,毕业当年集中调查一次,调查覆盖率达到毕业生人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采取统一调查和随机调查两种形式进行。
统一调查包括:毕业生毕业当年的就业质量年报调查,包括“毕业生就业满意度”调查和“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满意度”调查。一般在毕业生毕业当年的7-9月进行。
随机调查包括:利用校友回校座谈、就业走访、校园宣讲、招聘会等契机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随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需重点反馈毕业生工作岗位及联系方式等变更信息(单位、联系电话、QQ号码等),及时更新毕业生工作情况,以便建立稳定的校友队伍。
第八章 就业评估、经费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校内考评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进行,把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落实就业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中困难群体和重点对象的就业作为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部配合提供相关毕业生就业考核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上级若有新规定自动执行上级规定。
2019年2月25日
发布于:2020-04-09 1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