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培养合乎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具有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优秀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在学业、体育、文艺、科研、精神文明等某一方面特别优异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及时缴纳学杂费,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模范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广,专业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早锻炼、课外活动和文体活动,认真上课。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内或评奖期间,有下列1-9项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有下列1-5项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系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未撤销者;
2、有破坏公物、起哄闹事、挑拨造谣活动等严重行为不文明者;参与迷信、宗教、传销等活动的学生;有违背社会公德等行为者;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参加入伍报名者;不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者;
3、曾在奖、助、补、免申报、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在考试中有补考或缺(旷)考科目;
5、一学年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达3次及以上或旷课达1学时及以上者;
6、一学年内个人事假、病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一周(5个教学日)以上 (含两周)者;
7、综合测评中品德素质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下者;
8、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低于班级前1/2者;
9、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下者。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第六条 一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2%评选,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82分(达不到的降等),每人每学年1500元。
第七条 二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5%评选,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78分(达不到的降等),每人每学年900元。
第八条 三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10%评选,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75分,每人每学年600元。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比例、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70分,每人每学年3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设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科技活动奖,竞赛优胜奖,单项的评选比例不超过5%。
1、学习进步奖
智育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
2、文体活动奖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或校级以上的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3、精神文明奖
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生活中争做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勇于检举校内各种违纪行为者。
4、社会工作奖
担任校级、系部级、班级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
5、科技活动奖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N刊物中发表学术论文;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在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6、竞赛优胜奖
积极参与各项竞赛活动,在校级、市级、省级等单科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赛参照个人赛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技发明、道德风尚方面或代表学校参加的重大比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不管是否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还可不占班级指标申请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六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新生从入学的二年级开始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评议认定小组,测评组人数为班级人数的20%左右,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2,非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3。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依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初定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获得者名单并向班级学生公示征求意见,并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汇总表》。
第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评议推荐获奖人选,在系部公示三天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初审并公示后,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获奖者本人。发放《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证书》,并张榜公布,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获奖的同学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有类似情形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将取消其受奖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3日
发布于:2020-04-09 14: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