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的宗旨是“立足校园,服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岗位的安排、监督、考核等工作,为学生和各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根据工作量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给付标准并负责发放;
(四)组织或指导各用工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酬劳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主要由各部门提供的岗位和各系部按困难生比例所设的岗位组成,前者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者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勤工助学岗位数量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设置,不可随意增设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长为一学年;因临时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当临时工作结束后应自觉缩减相应岗位,不可继续保留岗位而从事其他的工作。各处室、各系部不可设立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资助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各系部公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数,原则上岗位数不少于学生数的2%(确保申请的班级至少有1个岗位)。
第八条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每月工作累计时间原则上为20-40小时,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付标准为每月酬劳基础部分150-250元,临时性的勤工助学按7-10元/小时计算,学期考核分优秀(占10%)、良好(占60%)、中等三档(占30%),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资助中心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共同商定。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用工申请。由用工单位提出岗位申请或岗位变更申请,填写《合肥幼专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变更,则按照之前的岗位继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人员录用。能正常完成学业且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经济困难生,在向辅导员、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后,并填写《合肥幼专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级讨论同意、系部审定、资助中心批准,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特殊岗位除外)。同等条件下,新生和品学兼优学生优先。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突发变故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系部单独向资助中心申请。
(三)岗位管理。用工单位指派专人进行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认真填写当月评价反馈单。资助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督查,考核和督查结果作为勤工助学人员工作量认定的依据。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其它资助资格也予以取消;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交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工作质量,每个岗位所对应的处室(系部)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工作不适应或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学生,资助中心将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十三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一律不得私自找其他同学代替,如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找人代岗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岗位部门负责人或资助中心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更换岗位或辞职的同学,必须提前一周向资助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在递交材料一周后,无人答复或无岗位交换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自行脱岗,责任由资助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之外,还将视情节严重及造成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资助中心将直接取消该学生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各用工单位的需求安排足量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应完善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每月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指导教师填写考核反馈表于月底及时上报到学生资助中心汇总,统一发放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30日
发布于:2020-04-09 14:2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