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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0-04-09    作者:    浏览量: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高中起点及五年制初中起点后两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部具体指导年级开展评议认定工作。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评定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困难: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困难,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依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

第七条 由各班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对该学生一学年来(新生自开学以来)的实际消费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请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等情况)。

第八条 各班级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九条 各班根据班级评定表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排序名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图》的规定程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在校园网页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广泛宣传各项资助政策,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工作必须在小组成员全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各困难档次学生的认定必须经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确定。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正。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疑问。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填写《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校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困难认定时弄虚作假的学生,予以严厉的批评教育,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惩戒。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细则和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