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校认定为贫困的全日制大专阶段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以来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考试成绩合格或进步明显;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长期或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六)五年制初中起点大专的四、五年级、三年制高中起点大专在校学生;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应立即停发:
1、因为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目前仍未被学校正式撤消处分者;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屡次在课堂违规使用手机、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3、衣着仪表等不符合学生行为规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4、文明卫生情况较差者,不能参加学习组织的活动等;
5、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各系依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两至三等。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各系根据申请学生情况,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础上(参照《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合幼办[2011]125号),认真评审,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各系将公示后的结果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定,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领导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九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奖学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按规范的评审程序转给其他困难学生)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各班级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5日
发布于:2020-04-09 14: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