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校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进校以来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并获学校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奖励名额及评审
第四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相应成立本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九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品学表现、实践能力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个人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如在校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其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班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5日
发布于:2020-04-09 14: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