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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比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的奖励,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政[2002]3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专第五年)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六)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表现突出,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相应成立本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9-10月份依据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八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教育厅统一报至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批,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财务处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在校期间不再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班级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


发布于:2020-04-09 14: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