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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8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专科第五年)学生中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如遇资金变化,以上位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体测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确认,报教育厅复核。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主管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名额指标并结合我校情况进行分配。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专家组成,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根据当年省主管部门下达的实际指标,分配参评名额至各系部,由系部组织评审;

(三)各班级在学年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名单,并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四)各系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推荐结果在本系部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认建议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及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4〕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