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专科第五年)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如遇资金变化,以上位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体测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主管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名额指标并结合我校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专科第五年)的学生,必须同时是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汇总报送校学生处审核,最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发〔2024〕4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