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75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自觉学习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成绩优。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具有求实、严谨、创新的学风与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20%;
(三)身体素质好。坚持体育锻炼,在学校、系部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四)劳动意识强。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参与劳动,在班级、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方面表现优秀;
(五)在本学年内无违纪处分、考试中无不及格现象,无不文明行为。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引导班级树立良好班风,勇于提高、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勇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方法得当,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在同学中威信高,工作成绩显著;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能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综合测评名次居全班前50%;
(五)劳动意识强。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参与劳动,在班级、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方面表现优秀;
(六)在本学年内无违纪处分、考试中无不及格现象;
(七)担任干部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二章 评选时间、对象及评选程序
第三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
第四条 在校所有学生个人均可参加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优秀学生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学生总数的2%评定,评选考核年度均为上一学年度。
第六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系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选、公示并上报拟授予名单至学生处,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拟获奖名单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予以表彰。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经研究同意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合幼办〔2013〕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